死刑復核權不應僅僅是收回丨法眼

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時,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只將死刑立即執行的核準權收回最高法,死緩的核準權留在了省一級的高級法院。

(本文首發于2023年6月22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2年1月1日實施的法律援助法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應當獲得律師辯護。(人民視覺/圖)

相關報道詳見《死刑的最后關口,如何找出“活”的理由?》

從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收回死刑核準權,至今已16年多了。在可預見的相當長一個時期,中國還將處于“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階段,因而繼續完善死刑復核制度,對于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任何一項制度在完成構建之后,就要進入演進階段,構建可以很快,演進卻需要時間。經過16年的演進,我國的死刑復核制度不斷完善,取得了巨大成績,但隨著法治的發展,也仍然面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談4點意見。

讓死刑復核更符合司法規律

首先是要完善死刑復核多方參與的機制。

例如,長期以來大家都在討論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目前占主流的觀點是“核”而非“判”,既然不是()判,似乎死刑復核程序就不需要具有一審、二審那種“審理”和“裁判”的訴訟化形態,而是“復核”與“核準”的行政報核程序。

但我的觀點一直是,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中最后一道把關,必須按照司法規律來運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從法律援助法將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從一審、二審推廣到死刑復核程序,也不難看出立法者是贊同這一目標追求的。

強調按司法規律辦事,就是要在案件辦理中盡可能實現公開透明,因此我多年來的一個主張是,至少要借鑒公開聽證程序,在死刑復核案件中起碼要由法官主持、檢察官和律師參與聽證,死刑犯通過視頻參與聽證。必要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應當到死刑犯被羈押的當地去聽證,并允許一切有利于發現事實真相的相關證人、鑒定人等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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