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判決書”是烏龍嗎?應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權+責任制丨快評
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一則“陰陽判決”的新聞引發關注。原告馬軍在一審民事判決書下達多年后,意外發現另一份大同小異、但小異之處很關鍵的“原始判決書”,引發“陰陽判決”的爭議。
這兩份判決書均由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法院作出,案號同為(2016)皖1126民初2325號,但時間卻相差兩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時間為2016年9月26日(“陰判決書”),另一份為2016年9月28日(“陽判決書”)。原告馬軍發現,“陰判決書”中“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石英石17123.43噸”的表述,卻在“陽判決書”中刪除了。
原告在調取卷宗后認為“陽判決書”的簽發人、時任法院民二庭庭長桂斌修改了判決書,他也向鳳陽縣有關部門舉報了“陰陽判決”一事。從鳳陽縣紀委的“接訪筆錄”來看,原告方認為“原本法官作出了合法的判決,但是有人橫插一手,干預了之前公正的判決”,同時,桂斌在實行庭長簽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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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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