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特權擺明處,建立可執行的反貪制度
控制特權比控制腐敗在技術上更容易一些,因為后者漫無邊際。而若是在一個理想的世界里,既無特權也無腐??;遺憾的是那離我們還太遙遠。
責任編輯:戴志勇
在通俗的理解中,特權和腐敗總是連在一起。這種認識既不夠準確,更不夠深入。從觀念上區分開兩者,至少有兩個重要意義。一是有助于比較客觀地對比改革前后,更有歷史感地看待迄今三十多年的得失。我耳聞目睹的最流行說法之一是:改革開放以前,即使其他方面很差,至少有一點比現在好多了,那個時代沒有腐敗,現在則腐敗得不得了。真是這樣嗎?
從社會科學比較研究的角度區分特權與腐敗,其更重要的意義,是有助于在反腐敗的制度設計上,找到一些更有效的辦法。
特權不公平,但更易于控制
講反腐不能太哲學化,要有技術上的可操作性。“特權”英文是privilege,指正式的,要么是公開的、要么是有據可查的特殊利益或權力,以法律、政策或其他形式正式規定下來的。這種利益或權力是由特定的對象(個人或團體)所享有,其他的個人或團體無此待遇。
腐敗則是指違反法律或政策等正式規定,而獲得額外的利益或權力的行為。它們肯定是不合法的,乃至是犯罪性質的。
舉兩個例子。針對公務員的反貪,香港是亞洲做得最有效的地方之一。從1993年春到現在,我在香港斷斷續續工作了三個階段。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香港有一個清楚的界線:公務員及公立大學教員中,有一種人享受特權,他們在雇傭條例上被界定為“海外雇員”,指以英國人為主的白人,延伸到所有的非中國人。在該條例上被界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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