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類情形,運輸毒品可不判死刑
當這類被告人具有不排除是初次運輸毒品;被雇傭者嚴密指揮或同行人員監視;與雇傭者同行運輸毒品,處于被支配地位;或者確因急迫生活困難而運輸毒品等4種情形之一的,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使用數量,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鐵馬冰河”案宣判后,4位因“罪輕不起訴”的家長陸續接到檢察院電話,表示將撤銷此前作出的決定,以不構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重新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2年6月25日,昆明鐵路公安局在昆鋼煉鋼廠公開銷毀毒品。
關于毒品案件審判,一些標準正在發生變化。
2023年7月末,一份《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昆明會議紀要》)在網絡上流傳。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湯建彬和北京尚權律師所律師張雨,都從事毒品案件辯護十余年。據他們觀察,根據《昆明會議紀要》,對毒品與藥品如何區分,運輸毒品罪的死刑適用標準等方面,都有了進一步明確。
文件顯示,2023年2月16日,最高法在云南昆明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南方周末記者確認了這份會議紀要的真實性。
出于治療疾病目的,不以毒品犯罪論處
刑法357條對“毒品”的定義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精藥品”)。那么,是不是所有管制的麻精藥品就等同于毒品?
2015年,最高法印發的關于毒品案件審判的《武漢會議紀要》規定,出于醫療目的非法販賣麻精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針對這份紀要發布的說明性文章進一步解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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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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