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門知識,能否避免“陪而不審和審而不議”丨法眼
基于環境資源案件引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邏輯,涉及復雜專門性問題的其他案件,其實都可以引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目前這些領域還沒有,不過相關程序法有“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一般規定。
責任編輯:錢昊平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
我們掌握的知識可以分為專門知識和非專門知識。關于日常生活的知識,無須經過長期的、專業的培訓,這類知識只能稱為非專門知識。提到專門知識,首先想到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這顯然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而是辯護人常用的合法手段。
但提到人民陪審員,腦海里蹦出的卻不乏“陪而不審和審而不議”等消極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公布了《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法釋〔2023〕4號)(以下簡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規定》),筆者非常期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落實。
根源在于可替代
人民陪審員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依法產生的,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案情了解和處理的公民。
雖然有“陪”字,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
法官掌握法律知識,但存在機械刻板辦案的現象。人民陪審員沒有經歷過專門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但作為普通百姓被認為有運用常理常情排除合理懷疑的智慧。道理上,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主審法官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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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