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歷次修改的“反腐”脈絡

“這半年,打了24只虎,查處超340名廳局級干部?!鼻安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反腐半年記”,亮出今年上半年“反腐”成績單。

古人說:“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备瘮∈亲钊菀最嵏舱嗟膯栴},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論述指引下,我們黨一手高舉利劍、一手扎緊籠子,圍繞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制定了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等,成效之著有目共睹。

日前,主要就行賄和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作進一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再次引起社會對反腐敗法治體系建設的廣泛關注。

眾所周知,現行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還相繼通過了11個刑法修正案。這其中,關于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進行了多次調整,在“反腐”斗爭中發揮了重大作用,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攝影/馬增科

從單設章節到擴大適用主體或范圍,織緊織密“反腐”法網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一次性出臺了七部法律,其中包括刑法,也稱“79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刑法,即現行刑法,又稱“97刑法”。

與“79刑法”不同的是,“97刑法”單設“貪污賄賂罪”一章,并增設對單位行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和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罪名,增設新型受賄犯罪行為,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

步入21世紀,多個刑法修正案對貪污賄賂犯罪有關規定作出修改,逐步擴大適用主體或范圍,推動反腐敗制度不斷細化——

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將受賄犯罪的適用范圍,從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向兩個方向作了擴展:一是擴大到其近親屬及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二是擴大到其離職后。

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通過刑事立法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立法,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實踐中貪污賄賂犯罪不斷呈現的新特點、新態勢,刑法修改及時“補位”:從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作出一系列重大修改,到刑法修正案(十一)調整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再到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就行賄和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進一步完善,不斷織緊織密“反腐”法網。

從限制行賄罪從寬處罰條件到從重處罰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

受賄與行賄一體兩面,是一根藤上的兩個“毒瓜”。

行賄不查,受賄不止。保持反腐敗斗爭高壓態勢,受賄行賄必須一同打擊。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對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進行了嚴格限制,除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等情形外,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不再“免除處罰”。同時,增加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行賄的犯罪規定,并增加規定了罰金和沒收財產等財產刑。

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黨的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進一步健全完善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

“系統治理行賄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說明時指出,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斷行受賄犯罪因果鏈,需要從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從目前的草案內容看,主要是增加了一款規定,對以下六類情形從重處罰:一是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二是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三是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四是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五是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六是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同時,草案還加大對單位行賄、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調整、提高刑罰檔次,加強犯罪懲治。

可以說,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賄犯罪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圖/視覺中國

從單純“數額”到“數額+情節”,與時俱進調整貪污受賄的定罪量刑標準

合理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懲治貪污受賄犯罪的重要標尺。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采用的是單純數額標準,即以5千元、5萬元、10萬元等三個具體犯罪數額為分界點,分別設定了四檔基本法定刑。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人均收入和物價水平不斷“看漲”,以單純數額作為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早已與社會實際嚴重脫節?!皟善鸢讣?,前者被告人受賄不足10萬元,但受賄次數多,且多為索賄,后者被告人受賄達到10萬元,但僅為單次受賄,前者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比后者嚴重?!北本┦械谝恢屑壢嗣穹ㄔ旱囊晃环ü僭e例說,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對前者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對后者則必須在10年以上量刑。

對此,法學界、司法界的普遍共識是,數額應當是貪污受賄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但不應是唯一的參考,而是應當同時考量公益民權的受損程度、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塑造更具彈性的定罪量刑標準。

這一呼聲和思路,最終體現于刑法修正案(九),將原來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為“數額+情節”標準,且將原來固定數額模式,改為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區間模式。由此,刑法構建起了更符實際、更具彈性、更加合理的貪污受賄的定罪量刑標準??梢哉f,這是推進反腐敗斗爭的一個歷史性制度變革。

記者注意到,此后的刑法修改也涉及定罪量刑的適用調整。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總體提高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期的同時,將第一檔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情節較輕的此類犯罪的處理,預留了余地。

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歷次修改中,還有一項制度創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特殊執行措施?!斑@一反腐機制,直面的正是現實中備受詬病的‘法院前門判、后門放’等不正?,F象?!庇袑<冶硎?,刑法引入終身監禁機制,是慎用死刑與高壓“反腐”雙重背景下合理平衡的選擇,從剝奪生命到“坐穿牢底”,既順應了改革死刑制度的法治文明潮流,又釋放了反腐決心,能夠更有效地嚴懲大貪巨腐,避免社會誤解,其中融合的,正是寬嚴相濟的立法理念。

從調整刑罰配置到增加背信類犯罪,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個體、民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從小到大、由弱到強,在活躍市場、改善民生、創造財富、促進創新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此同時,相應的腐敗犯罪問題也日益突出。

為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對侵犯商業秘密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作出修正,通過調整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企業發展工作,強調“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健康”,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提出要“健全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穩定的預期”。

由此,民營經濟的刑法保護步入“深水區”?!斑@次刑法修改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針對的是企業內部關鍵崗位人員因腐敗侵害企業、企業家利益的行為?!睋珖舜蟪N瘯üの谭ㄊ邑撠熑送鯋哿⒔榻B,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加民營企業內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利益的相關犯罪,將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發生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資產等三類“損企肥私”行為也規定為犯罪。這一修改將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財產保護力度,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

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所強調的,“只要存在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反腐敗斗爭就一刻不能停,必須永遠吹沖鋒號”。作為反腐敗斗爭的法治“利器”,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法工作成效顯著,但仍任重道遠、前途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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