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員工售賣明星行程信息獲刑:“普通人缺少隱私保護”的現實亦應予以改善丨快評
“明星抗傷害能力強,普通人則傷不起”的反差,“明星強勢維權,普通人維權困難重重”的有失比例原則,都是此案給公眾的鮮明印象?!肮娙宋餆o隱私”的說法無疑有所夸大,但“普通人缺少隱私保護”的現實則更應予以改善。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一則“售賣明星行程信息”的案件引發關注。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陳某等人利用鐵路車站客運員的職務便利,查詢明星的乘車時間、車次、座位等個人信息并對外售賣,陳某共計獲利約19萬元,轉賣團伙則獲利56萬元。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等人9個月至3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陳某等人的上訴也遭法院駁回,終審維持原判。
此案以刑罰之嚴厲引人矚目,輿論場上不乏“轉賣明星行程,我看刑”“動動手指,非??射D”的聲音。那么這個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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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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