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要推薦了就有責任”——專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負責人李援
這個法律為什么這樣嚴格?人命關天,就得從嚴。你代言這個食品廣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責任。比方說你是食用過的,按現在的廣告法來講,你要確認它不是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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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當時,有的專家說,讓明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條是不是太嚴了。”3月11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負責人李援在他的辦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記者專訪時說,“和外國的法律相比,我們對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處罰已經夠輕了,國外還有行政處罰和刑事介入呢。
在2月28日的人大會議上,歷時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高票通過。
將于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五十五條,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引起眾明星委員和代表的激烈爭論,“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有連帶責任”的辯論從廟堂延續到民間。
李援說,第55條規定,其實是在三鹿奶粉出事后增加的。
政府發文推薦產品是完全禁止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馮小剛、濮存昕等文藝界名人對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反對,他們認為太嚴了?
李援:食品廣告因為涉及到食品安全,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它一旦出問題,危害很大。美國的規定是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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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