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頒布:嚴管校外培訓,能否壓縮外力雞娃的空間?丨快評
這部辦法是非常嚴厲的,要管與處罰的“違法校外培訓”,所涉主體不僅包括機構(且對機構的認定標準從嚴),還囊括了自然人。理論上,大學生做家教也會被管。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凡6章44條,將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該部門規章一出臺,就受到各方關切,尤其是培訓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乃至家長,想知道所劃定的校外培訓合法與非法邊界在哪里。
大家最有共識的,當是在職教師不應該從事校外培訓。上述辦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有過這樣的案例:有老師課上不好好教,然后動員學生參加其所舉辦的付費私下培訓,甚至對不參加的學生穿小鞋,這無疑有違職業道德。公立學校老師,授課是本業,拿了薪水,就得對得起這份薪水,本該在課堂教授的內容豈能向學生第二次收費?
那么,這部規章的核心內容與條款是什么?以下三點值得重視。
首先,辦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也就是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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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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