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索要帶孩費:“家務勞動補償”的自然延伸?丨快評
現實的離婚案時中,從前千般好的夫妻一方,都能以全職在家為由向另一方額外索要“家務勞動補償”。那么,一方或雙方的老人向小家庭索求“帶孩費”就更合理了,因為帶小孩本來就不是老人的分內事。
責任編輯:辛省志
外婆因為帶小孩,起訴女兒女婿,要求支付2018年2月-2023年7月間的報酬19.2萬元。近日,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法院判決女兒女婿向外婆支付8.25萬元。
據法院介紹,因孩子小寶的母親胡某與父親朱某一直在成都務工,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孩子,便將小寶交由其外婆段某照顧。胡某表示:她和丈夫每月給母親生活費1000元,帶孩的工資2000元。胡某稱與段某就小寶的撫養問題簽訂協議書,但此事小孩父親并不知情。外婆在多次催要無果時,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胡某夫妻對小寶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且能夠通過勞動獲得收入,具備撫養能力,段某對孩子無法定撫養義務,故而胡某夫妻應向外婆支付因日常照顧、看護小寶產生的必要費用。不過,孩子的父親朱某稱:老人之所以要求支付“帶孩費”,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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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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