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否阻礙勞動力自由流動?
公司重視的員工跳槽,它們視情況啟動。有的直接給錢,有的觀望拖延,隨時給離職員工致命一擊。
責任編輯:陳斌
在勞動力市場,小到工廠作坊,大到上市公司,都面臨培養員工與樹立對手的矛盾。這導致企業培養員工傳承技藝時,要么有所顧慮不愿傳授真經,要么提出不合理限制——現實往往是兩者兼而有之。
起源于英國普通法的競業限制,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員工離職,公司有權限制他們的就業選擇,以消除競爭風險。這樣的限制是附帶條件的,競業只及于一段時期、特定的區域和行業。最重要的是,需要花錢補償。
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之外的約定,公司要付成本,因此最初并不常見。只有技術秘密是競爭的關鍵因素時,條款才會啟動,并且只面向少數人群。競業限制看似限制員工擇業權,但考慮到是自由合意,員工額外拿錢,因此法律保護這種合同的效力。
競業限制是現代職場的常見現象,美國作為最大的普通法國家,按理說會欣然接受。然而美國社會有濃厚的“托拉斯恐懼癥”,這種合同被認為限制勞動力流動,有消除企業競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校對:胡曉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