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檢察院如何調用下級檢察官? 告別程序爭議
西南地區一市級檢察院檢察官告訴南方周末:“新規出臺了,(異地用檢)原則上都要遵循規定,若不遵守,一旦律師提出檢察人員的身份問題,檢察院這邊就會很被動?!?br />
對異地用檢的合理性,并無爭議,分歧在于如何調用,檢察系統內部亦一直有希望細化規定的聲音。
韓旭調研過參與“異地用檢”的檢察官,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對于被調用到下級檢察機關的上級檢察院檢察官,因其職級較高而不敢監督或監督松懈的情形”。
(本文首發于2023年10月19日《南方周末》)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0年9月15日,在湖北省秭歸縣法院,出庭公訴的檢察官對12名涉“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進行指控。
明明是來自區縣的檢察官,怎么代表市級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2023年9月15日,河南新鄉中院召開一樁受賄案的庭前會議,來自北京的辯護律師王興對其中一名公訴人的身份提出質疑。
其實,根據異地調用檢察官(簡稱“異地用檢”)制度,上級檢察院可以調用轄區內下級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代表本院辦理案件,亦能將被調用的檢察人員,指派到其他下級檢察院辦案。
問題在于,根據相關法律,中國檢察官具有地域屬性,履職的前提是經過屬地人大常委會任命。比如,市級檢察院想調用A區檢察院檢察員到B區檢察院辦案,應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先免掉此人A區檢察院檢察員的身份,再將其任命為B區檢察院檢察員。
此前實踐中,上級檢察機關往往不經過同級人大常委會,就直接調用下級檢察院檢察官。
律師們的普遍感受是,當他們對異地調用的檢察官身份提出異議時,檢方或是置之不理,或以“受上級檢察院和當地人大常委會的雙重領導,所以上級院有權調用”為由作辯解。
但這一次,王興對面的檢察官態度明顯松動了。其明確表態,會遵照新規解決身份問題,“如果等到開庭,當地人大常委會任命流程還沒有走完,那么他在法庭上就不說話?!?/p>
新規是指最高檢于2023年9月5日印發的《關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了被調用檢察人員若要以檢察官身份履行出庭支持公訴等職責,需要依法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這一規定的出臺,意味著學界、實務界圍繞異地用檢制度的“唇槍舌劍”告一段落。
“合法身份”
早在202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022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已對異地調用檢察官要求“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任職決定”,并表示“已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研究意見,建議予以考慮”。
之后到新規出臺的9個月內,已有部分地方檢察院采納了律師關于異地用檢的異議。
2023年3月,王興在四川省宜賓市檢察院公訴的一起詐騙案庭前會議上,也遇到兩名來自區縣的檢察官。檢察官本想發表意見,但王興直接和法官說:“不同意,沒有解決(他們的資格)問題前,就不要讓他說話,以免導致庭前會議無效了?!?02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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