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傷自殘來控制對方也是家暴:應確認成年人自負其責原則丨快評
唯一正確的規則當是成年人而非任何其他人應該為本人的行為負責。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那司法實踐通過每一個案件呈現的規則與法理,應該具備合理性、一致性與系統性,讓人民群眾產生穩定預期與公平正義感。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最高法發布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為:李某多次以跳樓、到妻子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為保證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王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裁定:禁止李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威脅王某。
這一案例的典型意義,被表述為:“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體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身體損傷,但其自傷、自殘的行為必定會讓申請人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申請人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被申請人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于精神暴力?!薄懊鞔_通過傷害自己以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p>
理論上,這一案例應確立了下述規則:夫妻中任何一方使用一哭二鬧三上吊、向對方威脅自傷自殘,以要求對方滿足自己特定要求(無論該要求合理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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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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