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重新承認“事實婚姻”嗎?要保障婚姻當維持真正的公平與對等 | 快評
男女共同生活、養育子女,無論領證與否,無論舉辦婚禮與否,都應尊重意思自治,讓雙方約定財產的權屬與使用,包括如何確定家庭共同支出、對生兒育女怎么補償等。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推進移風易俗 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了四起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為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這一案例在輿論場上就判決法理產生了諸多討論,所涉問題遠超彩禮本身,值得一說。
此案經過大致如下。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萬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時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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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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