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強推農用地不予賠償,“民告官”勝訴獲賠萬元
法院沒有采納鎮政府認為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沒有種植農作物不應賠償的主張,而是充分考慮無法種植的未來可能損失,將一年四季所不能種植的農作物種類計算在內。
責任編輯:錢昊平
(被稱為“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人民視覺供圖)
在鎮政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場“民告官”的案子以他勝訴告終。
陳某是重慶市綦江區扶歡鎮東升村村民,其承包經營的耕地和作物不在鎮政府征地范圍內,卻在2016年1月11日被扶歡鎮政府強推。
2018年6月19日,法院判決認定,扶歡鎮政府強推行為違法。不過,陳某向扶歡鎮政府提交的行政賠償申請被駁回。之后,根據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相關規定,陳某向重慶市大渡口區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大渡口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扶歡鎮政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扶歡鎮政府賠償陳某15637.69元。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1月10日,此案作為依法保護農用地典型案例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
賠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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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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