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長捆死精神病人案庭審紀實 ——曹大和案引發各方制度反思
列車長該擔什么責任?列車長在法庭審理中自辯,認為這樣做只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反對者認為,當時只要給曹大和注射一針幾元錢的鎮靜劑,就能睡上十幾小時。
責任編輯:傅劍鋒 實習生 溫海玲
2009年3月末,距離農民工曹大和在火車上被列車長捆綁致死案開庭已兩個多月。此前,貴陽鐵路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列車長黃建成提起公訴,以“為了其他旅客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侵害”為由向法院建議從輕處罰。
兩個多月后,判決仍懸而未決。3月30日下午,貴陽鐵路運輸法院主審法官突然致電曹大和家屬委托的代理律師張凱。張回憶:“法官說,家屬已拿到調解 賠償12萬,并簽字同意,律師不必參與刑事判決開庭了。”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貴陽鐵路運輸法院,該院一直未予答復,但了解到此案的刑事判決近期將公布。
但該案背后的問題,不能因為此案的了結而遭忽略:列車長是否有權捆綁火車上突發精神病人?維護公眾利益和救助精神病人是否天然沖突?列車長大膽捆人背后存在著怎樣的制度缺陷?
“過失致人死亡”還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司法鑒定顯示,曹大和“因約束捆綁過緊造成心肌缺氧引起心律失常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法庭上,雙方就曹大和死因性質進行了激烈爭辯。列車長辯護律師認為,曹大和的死因與列車長黃建成無因果關系,曹的身體狀況差是其死亡“內因”,且其他人也參與了協助列車長進行捆綁。
曹大和家屬委托的代理律師張凱則認為,根據鐵道部《旅客列車管理規定》,列車長只有行政權無司法權,只有乘警可“使用約束帶或警繩”捆綁精神病人。故對列車長黃建成應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從重處罰,檢察院“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設定過輕。
2008年9月24日,精神病人曹大和在列車上病發后,“想跳窗,又喊又叫,但沒有傷害其他旅客行為發生”。此后曹大和遭到了三次捆綁。
第一次捆綁由列車長黃建成進行,第二次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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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莫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