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梅西缺賽說起:商業廣告能否構成合同內容?丨法眼
就本賽事而言,存在的一個法理問題,即活動主辦方對賽事的廣告宣傳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如果有問題應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
這并不是說,任何商業廣告都會構成合同內容。我們認為,只有那些重要的內容,才可能構成合同內容。重要性的標準可以參照《廣告法》第28條來認定。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24年2月4日,美國邁阿密國際隊和香港隊在香港體育場舉行國際足球友誼賽,原定參賽的梅西沒有參加。(人民視覺供圖)
2024年2月4日,美國邁阿密國際隊(以下簡稱“邁阿密隊”)和香港隊在香港體育場舉行國際足球友誼賽。然而,原本的球迷狂歡夜,卻因梅西的缺賽引發媒體的熱議。在這一事件中,購票球迷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們本想目睹球王的風采,卻迎來梅西缺賽的結果,其失望和憤怒之情可想而知。
對于梅西缺賽這一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觀察角度。本文從商業廣告和廣告法理論的角度進行評析。在對該事件進行評析之前,有必要先對該事件的事實作一介紹。依據香港特區政府文化體育及旅游局(以下簡稱“文體旅游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的內容,我們可以將該事件的相關事實描述如下:文體旅游局重視該項賽事,在對該項賽事提供資金資助時,含有要求梅西參賽的條款,但因安全或健康狀況無法參賽的除外。直到賽事的下半場開場時,文體旅游局仍在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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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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