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人被判敲詐勒索二審改判無罪:職業打假的合理邊界在哪里?

職業打假人的四種類型揭示了他們在市場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性質和效果呈現出復雜的多樣性,既有積極的一面,即對于市場亂象的有效遏制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捍衛,也有消極的一面,即可能出現的“釣魚打假”和敲詐勒索。

責任編輯:陳斌

職業打假人的角色定位和社會效應,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和法律界爭論的焦點。近日東莞竇先生案,揭示了這一群體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可能觸及法律底線之間的微妙界限。

據上游新聞2024年2月3日報道,竇先生作為職業打假人,因揭露商家銷售違禁食品而被捕入獄,歷經兩年多的司法較量,最終東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其行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從而為其正名。這一判決不僅澄清了個案的正義,更是對職業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行使權利的重要肯定。

在竇先生案中,二審法院對職業打假人的索賠行為進行了法律剖析,確認其購買行為雖具有牟利目的,但基于商家確有違法經營行為,竇先生以此為據索賠并無不當,且索賠金額并未超出合理范圍,更重要的是,其在整個過程中并未采用非法手段脅迫商家,符合正當維權的原則。這一案例表明,職業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市場經濟秩序的監督者和消費者權益的守護者,只要其行為遵循法律法規,即使帶有商業動機,也不應被輕易貼上負面標簽。

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警惕職業打假領域中出現的“碰瓷式維權”現象。換言之,對于職業打假人群體,司法機構、公眾、輿論對其不同的訴求以及造成的結果和影響,也當分類“鑒別”,進而對某些違法行為問責、對合乎法律的行為予以保護乃至褒獎。

在我看來,職業打假者大致可分為四類。

合法利用規則的職業打假者

其一,合法利用規則的職業打假者。竇先生案揭示了一類職業打假人的形象,他們往往具有專業知識背景,比如1997年,重慶某局執法官員葉光辭去公職,下海打假,經辦過水貨手機、劣質白酒、性病游醫和假冒輸液器等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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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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