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運動的法理反思

從更高層次來反思五四運動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學生的放火和打人,無論如何都不符合“用正當的方法來傳播自己的主張”的現代民主意識和現代法律常識,反而是以多數壓倒少數的“暴民專制”的一種表現

責任編輯:馬莉

背后風景

從更高層次來反思五四運動中的暴力事件,青年學生的放火和打人,無論如何都不符合“用正當的方法來傳播自己的主張”的現代民主意識和現代法律常識

90年前的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發了五四愛國運動。在5月26日出版的《每周評論》第23期中,直接參與五四運動的北大學生領袖羅家倫,采用“毅”的署名發表《五四運動的精神》,其中寫道:“民國八年五月四日北京學生幾千人,因山東問題失敗,在政府高壓的底下,居然列隊示威,作正當民意的表示。這是中國學生的創舉,是中國教育的創舉,也是中國國民的創舉。”

羅家倫認為,五四運動體現了關系中國民族存亡的三種真精神。其一是“學生犧牲的精神”;其二是“社會制裁的精神”;其三是“民族自決的精神”。

1920年4月21日,前北大文科學長陳獨秀在上海中國公學發表演講,題目是《五四運動的精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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