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被強奸七次?誣告敲詐團伙終落網
犯罪團伙僅僅“在對方身上偽造抓痕”就可以成功立案并實施誣告陷害與敲詐勒索行為,這表明警方與檢方應該是過于輕信了他們的“證據”,造就了八名誣告受害者,其中三人身陷囹圄。
長期以來,法律界流行一種看法:為保障真被強奸的女性敢于報案,只有男方被誣告并判刑入獄,誣告方才構成誣告陷害罪。這種看法客觀上等于人為地降低了強奸案的舉證標準,不符比例原則,還可能反過來形成了負向激勵。本案中的三人團伙八次誣告陷害居然次次得手,跟證據標準的寬松不無關系。
責任編輯:吳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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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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