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霸座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失信懲戒應依法依規、合理適度 | 快評
信用體系不能成為對公民的一切社會行為打分的表格,成為公民的個人道德檔案。將自然人的所有不當行為都納入信用記錄,將個人信用作為懲戒手段,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責任編輯:陳斌
近來,在高鐵上占座霸座、越席乘車、酗酒鬧事、抽煙等不文明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24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科科長朱麗平建議,將重點不文明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以維護良好的鐵路交通環境。
對部分涉及鐵路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信用懲戒,其實早有規定。2018年,國家發改委、中央文明辦、鐵路總公司等聯合發文,文件對有越席乘車、在禁煙區抽煙等行為者限制購買車票有明確規定,而在火車上占座霸座、酗酒鬧事等不文明行為,由鐵路公安部門處罰后即可納入懲戒名單。即使公安部門沒有處罰,鐵路站車部門也可以根據相關程序自行認定,納入懲戒名單。
當然,這一文件規定的懲戒,只有鐵路公司限制乘車一項。朱麗平代表的建議,可能是將這些行為納入更大的全國性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其進行更多懲戒,以增加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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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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