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子14年,人販子判5年”,全國人大代表呼吁拐騙拐賣兒童處同等刑罰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高艷東認為應當慎重考慮:拐賣行為是將兒童作為商品,以牟利為目的,在拐賣過程中可能伴隨虐待、傷害等行為,而拐騙行為多出于收養的目的,后續加害行為顯著少于拐賣。

專家建議,拐騙兒童罪應當增設嚴重情節的加重刑罰規定,出現嚴重情節時,提高拐騙罪量刑標準。

責任編輯:錢煒

2021年12月23日,山東聊城,已經找回兒子的孫海洋接受媒體采訪。(人民視覺/圖)

2021年12月23日,山東聊城,已經找回兒子的孫海洋接受媒體采訪。(人民視覺/圖)

尋親家庭的聲音被帶到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準備了一份修改完善拐騙兒童罪的議案。

2023年10月,孫卓被拐案主犯被判一審獲刑5年,引起公眾對拐騙兒童罪的關注。在孫海洋等受害家屬之外,社交媒體上也有聲音認為“判輕了”。但實際上,5年有期徒刑已經是拐騙兒童罪的頂格判罰。

在議案中,李紫微建議增加拐騙兒童罪的法定刑檔次,出現嚴重情節時,增加量刑標準。

情節相似,判決不同

拐騙兒童罪最近一次曝光是在2023年10月13日。當時,備受關注的孫卓、符建濤被拐案一審落槌。深圳南山區法院判處吳某龍犯拐騙兒童罪,有期徒刑5年、吳某光犯包庇罪獲刑2年。

這一判決引起熱議,被網友形象地總結為“尋子14年,人販子才判5年”。孫卓在2007年10月9日走失,在2021年警方破獲拐賣兒童的一組案件中被尋回,孫卓和親生父母14年后才得以重聚。孫卓的親生父親孫海洋的代理律師姚克楓表示,由于未掌握吳某龍在拐走兩個孩子時謀取經濟利益的相關證據,檢方最后以涉嫌拐騙兒童罪對吳某龍提起公訴。而有期徒刑5年,已是對拐騙兒童罪的頂格判罰。

一篇統計分析了406份有關拐騙兒童罪裁判文書的研究發現,其中普遍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主刑刑期方面,最低為三個月拘役,最高為5年有期徒刑,且對于情節相似案件,其判決結果也大相徑庭。

南方周末記者檢索發現,多地法院在拐騙兒童罪的適用上也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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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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