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小錯重罰、逐利執法,應切斷罰款與部門收入的利益鏈 | 快評
多數罰沒收入是歸地方財政的,有部分罰沒收入則在地方和中央財政之間分配。雖然理論上政府部門都執行收支兩條線,罰沒收入不直接歸作出罰沒的執法部門,但很多地方都有“返還”機制,會把執法部門罰沒收入的一部分甚至全部返還給該執法部門作為部門經費。這也導致執法部門有更多的罰款沖動。
責任編輯:陳斌
剛剛閉幕的2024年全國兩會上,規范行政處罰、防止逐利執法成為備受關注的話題之一。
所謂“逐利執法”,是指執法者為了利益而違反法律法規和公正原則而執法,執法目的不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而是為了追逐利益。比如亂罰款,不管有沒有違法行為,一律罰款,或者小錯重罰,動輒頂格罰款,看似是“嚴格執法”,實則為了錢,還有釣魚執法,或者設置不合理的“陷阱”,迫使多數人違法被處罰。逐利性執法,還包括各地爭奪“有利可圖”的違法案件的管轄權。
亂罰款,比如2021年國務院督查室通報的某地大面積大規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2021年9月,該地出臺非稅收入考核辦法,將非稅收入與征收單位支出掛鉤,把非稅收入完成情況納入干部績效考核,并下達畸高的征收任務,結果,11月份的罰沒收入達到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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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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