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受關注,對職業打假應準確區分、仔細分辨 | 快評
“職業打假”的現象和話題由來已久,支持和反對“職業打假”的聲音都有道理。而歷經多年演化,目前“職業打假”的行為已出現多種不同類型,對此加以梳理和分別認識,或有助于公眾更好理解最高法在工作報告中的表示:“知假買假”索賠有利懲治假冒偽劣,但也存在借維權敲詐等亂象。
而敲詐勒索,甚至是先栽贓陷害再敲詐勒索,性質惡劣。對這樣的行為,當然不能姑息,要嚴厲打擊。
責任編輯:陳斌
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知假買假”“職業打假”引起了不少關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提到,針對“知假買假”問題,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只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使延宕二十多年“知假買假”裁判標準不一問題得到規范。
最高法在工作報告中還表示,“知假買假”索賠有利懲治假冒偽劣,但也存在借維權敲詐等亂象,通過發布典型案例,亮明了懲治造假售假的司法態度,同時明確只在“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最高法報告還舉了一個例子,張某分46次購買46枚過期的咸鴨蛋,依據食品安全法中賠償金額不足1千元按1千元賠償的規定,將46次交易分開,起訴商家要求賠償4.6萬元。而法院判決認為,分46次購買咸鴨蛋“不符合生活消費習慣”,只支持按一次交易計算賠償總額,46個咸鴨蛋總價款101.2元,商家應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共1012元。
還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職業打假”提出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會副主委周世虹認為,“職業打假人”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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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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