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致傷,投喂者賠24萬:如何認識“投喂”與“飼養”的關系? | 快評
本案的真實性質是肖某的私有財產侵犯了吳某的生命權與健康權,體育場館也因疏于管理而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一則“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的新聞引發關注。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本案案情如下:2023年4月20日,原告吳某在上海閔行宏博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后場跳起接球扣殺后落地,右腳絆到一只白色流浪貓致摔倒受傷。后經醫院診斷,吳某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吳某將該羽毛球館公司及流浪貓的喂養者肖某起訴至法院。
肖某辯稱,只有投喂的行為并非飼養。肖某同事林某則稱,肖某在廁所門口固定投喂流浪貓,還帶貓去洗澡、看病。最終根據以上行為,法院認定流浪貓與肖某構成飼養關系,故肖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吳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0198.20元,該羽毛球館的經營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新聞曝光之后,網上看法不一。顯示此案雖已告一段落,但還是存在不少值得辨析之處,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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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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