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開槍殺人警察吉忠春被判死刑
法院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綜合新華社報道,4月13日上午9點,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縣公安民警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在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吉忠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2009年2月13日21時許,吉忠春醉酒后駕私車到蒙自縣天竺路官恒花園小區找人,其離開倒車時與一輛轎車即將發生碰撞。在旁觀看的李國傳緊急叫停,并請車主許馨月將車挪開,許便叫其丈夫潘俊來倒車。潘俊看了車后與吉忠春發生爭吵,繼而扯打,致雙方不同程度損傷。吉忠春拔出隨身攜帶的"六四"式手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案發后,經他人報案,吉忠春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民警抓獲?!?/font>
3月24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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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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