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醉酒死亡事件,同桌飲酒者有無責任?勸酒應看有無物理性強迫 | 快評
若是從“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負其責”之原則出發,對所謂勸酒行為,是應該做進一步解析的。開席,有人提議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勸酒?口頭上的勸酒,如說一段祝酒詞,然后要求兩人干一杯,算不算勸酒?碰杯之后,說“感情深,一口悶”,或說“我先干為敬,你隨意”,算不算勸酒?這些是酒席上常見的場面,邏輯上當然算勸酒,但要求勸酒者承擔被勸酒者醉酒死亡的責任,是很苛刻的。因為被勸酒者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喝與不喝、喝多少,最終是由他本人決定的。至于說“盛情難卻”或“抹不開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實內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強迫,不能界定為“強迫性勸酒”。
相對而言,灌酒則是物理性的強迫,被灌酒者若出現身體狀態,要求灌酒者負責是合理的。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山西省晉城市中院發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一樁醉酒死亡案引發公眾關注。一名女子為發泄情緒發朋友圈邀約喝酒者,兩次共與7人喝酒后醉酒窒息死亡,家屬將7名同飲者告上法庭索賠30萬而被駁回。此案及此類案件所涉的法理,值得剖析和正本清源。
此案的基本事實如下:女子郭某為發泄情緒,先后喝了兩場酒。第一場:她聯系趙某一起喝酒并在朋友圈找人一起喝酒。王某看到后發出邀請。晚間,王某等5人吃飯期間,郭某與趙某前往參與酒局。第二場:郭某與趙某離開前往另一飯店繼續喝酒,途中聯系郜某。三人喝酒過程中,郭某醉酒。趙某、郜某將郭某送回家中交由其丈夫照看。
丈夫見郭某入睡,便與友外出散步一個半小時;回家后發現郭某情況不對將其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郭某親屬將共飲的7人列為被告,要求連帶賠償各項損失30余萬元。
首先,毋庸諱言,在司法實踐上,不乏有這樣的案例:你勸酒了甚至只是與人同桌共飲或吃飯,然后出現了醉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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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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