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員工困于競業限制協議,解決之道在于立法

白紙黑字、自愿簽訂的合同,要否定其效力,需要有過硬的理由,比如違法、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等。否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立法機關要頒布更明確的法律法規。

企業自愿給這個錢,員工自愿收這個錢,其協議約定就有內在合理性。若要否定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立法機關頒布更明確的法律法規,也比法院作出有爭議的判決要好,美國就是這樣做的。

責任編輯:陳斌

最近三兩年,競業限制協議引發不少糾紛:一些企業不僅與中高管簽,而且與普通員工簽,在離職員工入職“競業限制企業”后,根據協議約定主張高額賠償。

普通員工不服,常見抗辯理由是:所謂“競業限制企業”與原企業并不存在實質競爭關系;自己只是普通員工,不掌握商業秘密,入職新企業對原企業并不構成實質損害。

企業主張也有依據:新企業符合協議對競業限制企業的定義;企業按協議向員工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員工就有義務在離職后遵守約定,或在違約后承擔賠償責任。

以前,不少地方法院認為競業限制協議有效,支持企業訴訟請求,普通員工不愿、無法支付高額賠償,陷入困局,令人同情。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并解讀了典型意義:“……勞動者往往囿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無法拒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不負有保密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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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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