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坍塌實習生或被追刑責引質疑:不能只抓小嘍啰丨快評

如果工程停工令及時送達,第二天不施工,自然也不會有坍塌事故,但為了達致工程停工的目的,通過電話直接通知施工負責人就行,在微信群先給一個電子版本也有同等的法律效應,為何必須把紙質版本送到才行?

王某某只是實習生,甚至不是試用期員工,連臨時工也算不上,派送重要文書難道不應該讓專門負責此類事項的正式員工去嗎?安排王某某去送達的人有沒有向他預先鄭重告知:必須什么時候送達,否則有什么后果,個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如果沒有,那要求王某某負責就是不教而誅,下達指令者應該負責才對。監理單位,推一個實習生出臺負責,沒有一個領導甚至沒有一個正式員工出來負責,這又有只問責小嘍啰放過山大王的嫌疑,也是引發眾多網友質疑的原因所在。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的一份事故調查報告稱:2023年12月30日,濟南市歷城區“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其中,一名在工區項目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因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調查報告立刻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有不少網友質疑實習生是“背鍋俠”。對此怎么看?我們不妨根據調查報告來復原事故的成因。

這一項目,分包單位為山東丞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丞達公司),監理單位為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恒信公司)。報告認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入刑的三個人,其中兩個人是施工單位丞達公司的,路旭英是負責組織現場施工的,王良法是施工隊伍負責人,爭議較??;爭議大的是監理單位恒信公司的實習生、擔任質量員的王某某。

首先,施工單位及總包的問題很明顯。

調查報告稱:2023年12月,項目總包與丞達公司簽訂該項目某標段分包合同,丞達公司授權王良法作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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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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