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后欲為兒子改姓被駁:如何理解“雙方協商一致”?丨快評

無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要對未成年人改姓改名的,需要父母協商一致。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江蘇電視臺城市頻道報道一個案例:“女子離婚后欲為兒子改姓被駁”,在社交平臺引發廣泛關注。

事情是這樣的,江蘇女子樊某與丈夫許某離婚后,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兒子的改姓改名申請遭拒,后又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再次遭到拒絕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無論父母離婚與否,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均須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法院經了解,許某不同意更改兒子的姓名,樊某在未能與許某就子女姓名變更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請姓名變更,公安機關未予受理符合相關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結果正確。最終,法院駁回了樊某的訴訟請求。

離婚后的樊某為了將兒子的姓從許改為樊,從向公安局申請改姓改名,到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再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是為了一個目標。公安局不同意就以行政復議的方式告公安局,市政府也不同意就又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告市政府與公安局。使用官方程序伸張自己的訴求以達成自己的目的當然是她的法定權利。而被三個公權力機關駁回的理由都是一致的: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須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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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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