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永續集體財產、區隔產權政權,讓每個人有回得去的故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與戶籍脫鉤,讓出外工作、就業與經營的人有“可以安放的鄉愁”,有“回得去的故鄉”。
責任編輯:辛省志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這部旨在“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運行管理”的法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何謂農村集體所有制,計劃經濟時代與改革開放以來的界定很不一樣。在這部法律出臺與施行之前,對此已有許多的實踐與理論探索。眾所周知,農村改革的主要歷史成果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即包產到戶,其運作并沒有突破集體所有制的外殼?;厮菪缘乜?,這是“二權分置”,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后來又發展出第三權“經營權”,種田大戶或農業投資者向諸多農戶租地,擴大經營規模。
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各省級政府要對清產核資工作作出統一安排,從2017年開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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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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