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退出機制!定了
近日,兩院院士大會分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中國工程院章程》,進一步明確了院士的增選機制和退出機制!
兩院章程中的院士增選和退出機制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第二章 院士的產生與退出
第四條 院士增選每兩年進行一次。學部主席團根據科技發展趨勢和學科布局確定增選名額及其分配,報中共中國科學院黨組(以下簡稱院黨組)審定。
院士增選實行推薦制。候選人由院士和有關學術團體推薦,經學部主席團審議、院黨組審定成為有效候選人。學部主席團可根據國家和學科發展需要設置特別推薦機制。
院士增選包括外部同行專家評審和具有選舉權的院士差額選舉。
選舉產生的新當選院士經學部主席團審核,院黨組審定后,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
院士增選須堅持標準,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對候選人進行全面、客觀、科學的評價。
第五條 院士可申請放棄院士稱號,經學部主席團批準后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有關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院士如有違反科學道德、品行不端等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的行為,或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行政或刑事處罰,由學部根據情節輕重對其給予相應處理和處分,報院黨組批準。對于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由學部主席團決定勸其退出院士隊伍或撤銷院士稱號,報院黨組批準,待召開院士大會時予以追認。院黨組可向學部主席團提出撤銷院士稱號的建議。
《中國工程院章程》
第二章 院士
第四條??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院士由選舉產生。
第五條??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可被提名并當選為院士。
第六條??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遵守本章程;提倡科學精神,積極促進工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努力創新,不斷作出成績;弘揚科學家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爭鳴;做胸懷祖國、服務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堅守學術道德、嚴謹治學的表率,甘為人梯、獎掖后學的表率;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中國工程院及學部的活動,承擔中國工程院及學部組織的咨詢、評議與評估任務,促進工程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參與科普活動。
對國家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提名權;在院士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有關待遇。
第七條??對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參加院士會議及咨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進行,并由主席團決定。每次的增選院士名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九條??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2.中國工程院委托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并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主席團可根據國家需要設置特別提名機制。
?不受理個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第十條??中國工程院組織外部同行專家對候選人進行評選。評選出的候選人提交院士大會,由全體院士按20%差額無記名投票選出新增選院士。參加大會選舉的院士超過全院有投票權院士人數的二分之一,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數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二分之一的候選人,按各學部增選名額,根據得票數依序當選。
選舉結果經院黨組審核、主席團審議通過,報黨中央、國務院備案,適時向全體院士通報并正式公布。
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第十二條??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影響院士群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或撤銷其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十三條??院士本人提出辭去院士稱號的辭呈,經主席團審查認可后生效,并通報全體院士。
讓院士稱號進一步回歸榮譽性、學術性!
院士是我國科學技術方面和工程科技領域的最高榮譽稱號。院士制度是我國設立的重要人才制度。在我國,院士通常指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兩院院士入選者均是在中國科學與工程技術領域做出重大、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的杰出科學家。
但長久以來,我國院士退出機制尚不完善,出現了諸如“高齡院士退不出”“煙草院士去不掉”等情況。也因為這樣,院士稱號被人們視為“鐵稱號”和“終身榮譽”。
近十年來,院士制度改革一直是個重要話題。
2013年11月召開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指出,改革院士遴選和管理體制,實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2014年6月,中國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的《中國工程院章程》(修訂案),明確在原來“撤銷院士稱號”的基礎上,增加“院士勸退”制度,即“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2018年5月修訂的《中國工程院章程》延續了這個規定。
2019年7月修訂的《中國科學院章程》里也有關于“院士退出”的相關規定: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情節特別嚴重或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
2020年12月,教育部印發了《關于正確認識和規范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到,規范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人才成果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
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介紹,人才稱號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簽,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授予和使用人才稱號的目的是賦予人才榮譽、使命和責任,為廣大人才樹立成長標桿,激勵和引導人才強化使命擔當。
此外,《意見》還從加強崗位管理的角度對高校提出要求: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提出要健全兼職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對人才“雙聘”“多聘”情況的監管力度;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
2021年5月,中國工程院院長李曉紅在中國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會報告中直指院士群體中的各類亂象表示“極個別院士的不端行為,損害了院士群體的聲譽和形象,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在完善院士退出機制方面,李曉紅在報告中首次提出,要制定院士行為“負面清單”,對違反學術道德、違規違紀的現象零容忍,實施停止一定期限內提名權和評審權等處理措施。
2022年9月6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深改委會議強調:要提高院士遴選質量,讓院士稱號進一步回歸榮譽性、學術性。會議還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推動完善院士遴選評審機制、優化學科布局、實行退休退出制度,院士制度不斷完善。
一周后,科技部、中央宣傳部等22個部門發布修訂后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其中包括取消院士稱號在內的13條處理措施。
此番《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和《中國工程院章程》的再次修訂,明確了院士增選機制和退出機制的細則,院士制度改革又向前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