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發生事故,責任爭議如何厘清?丨快評
在免費的情況下,要求司機承擔對乘客的絕對安全義務,在自然法的意義上是值得商榷的,要么通過乘客自行購買保險來解決問題,要么法律明文規定承認司機與搭乘人之間所簽署協議的有效性,讓司機免責、搭乘人自行承擔責任。更進一步講,法律與司法實踐是一種激勵,會改變人的行為,相關判例不可不慎重,以免破壞道德與良善風俗。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一則發生在江西上栗縣搭車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引發關注。據報道,周某駕車回家偶遇同村林某,便邀其乘坐順路載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帶。行駛途中,周某駕駛車輛避讓不及,導致車輛撞向山體,造成林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林某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當地交警大隊認定,周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無責任。
這里應當區分車禍發生的原因與林某受傷的原因。所謂周某“避讓不及”,或是因為自己的車輛行駛前方突然出現障礙物或其他車輛而不得不急打方向盤,從而“導致車輛撞向山體”。關鍵在于:周某在盡自己的合理注意義務之后,或將其他司機置于周某同樣的場景,能否避免這一事故?
如果能,說明周某當時有走神或疏忽,待發現險情時處置時間已不夠,避開了障礙物或車輛但還是撞向山體,若是處置時間足夠的話,司乘、人車都能安然無恙。
如果不能,說明這一交通事故非人力可以避免,要么不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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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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