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應然之舉丨快評
通過強制標注等方式讓互聯網廣告具有可識別性,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應然之舉。商家掙誠實的每一分錢,廣告發布者不試圖用不正當的手段操控消費者的心智,消費環境才會越來越好,社會信任度才會越來越高。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市監總局在官方網站發布《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引發關注。
注意,這不是新出臺的部門規章,而是使用既有部門規章的“執法指南”,是讓執法者如何把握執法尺度,條文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上述執法指南以該法條為依據,將“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定義為:互聯網廣告能夠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消費者普遍有一種心理,如果知道某個信息是廣告,就會對其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全面性產生本能的懷疑,覺得可能會摻有虛假、不可靠、不準確或有偏向性的信息,試圖誤導自己的認知與決策。這一懷疑也常常得到印證。因為商家確有夸大自身產品性能與質量的傾向,所謂王婆賣瓜,自賣自夸。
反過來,如果某些信息呈現為新聞、科普文、個人體驗或消費測評,消費者通常會缺省地信其為真,覺得自己長了見識,學到了東西,進而作為自己的判斷與決策參考,決定買不買、買什么。
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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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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