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都不要大女兒就不讓離婚:開放親屬收養、民間收養或是正解丨快評
回到這位大女兒,法院可以詢問有沒有近親屬愿意收養她;如果沒有,政府可以暫時行使國家監護權,然后讓合適的夫婦來收養她。也就是說,用包括親屬收養在內的民間收養來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辛省志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2012年,阿偉和阿佳結婚,婚后育有兩女,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職媽媽,阿偉在外經營著家庭小作坊賺錢養家。2024年,阿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阿佳離婚,表示兩人婚后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同意撫養小女兒,但不愿撫養大女兒。
那么,本案中的女方對離婚與子女撫養權持什么態度呢?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只要女方態度堅定地要求兩個女兒的撫養權,法院判決兩個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撫養是大概率事件。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報道沒有說阿偉與阿佳的兩個女兒是否滿八周歲。但即便都滿八周歲,考慮到女方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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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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