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因租戶患癌要求其提前搬離,你怎么看??
近日,據紅星新聞報道,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在租房后被房東發現其患有晚期癌癥,房東因此單方面解除合同強制收房,并要求王女士與丈夫七日內必須搬離。房東張先生認為,租戶在簽訂合同時對病情有所隱瞞,若癌癥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內去世,該房屋會被認定為“兇宅”,從而導致市場價值貶損。其單方面解除合同,則是因租戶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為”,觸發了合同約定的違約條例。網友對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一部分人表示房東的做法可以理解。他們認為,租客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未披露同居者患有晚期癌癥的事實,違反了合同雙方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另外,社會普遍對“兇宅”存在忌諱,一旦租客在房內去世,即使非暴力死亡,也可能導致房屋市場價值受損,影響后續租賃或銷售。
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東的做法不合理。租客作為病人,是弱勢的一方,將其驅逐出門的行為過于冷漠。況且,租客的健康狀況屬于個人隱私,房東無權要求租客在簽訂合同時披露。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涉嫌健康歧視,侵犯租客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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