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修訂舉報工作規定 新增網絡、傳真等舉報渠道
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對匿名舉報線索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進行筆跡鑒定.....
綜合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996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網絡、傳真等新的舉報渠道,并于日前公布。
《規定》就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做出新規定:
一是拓寬舉報渠道。除堅持原有走訪、書信、電話等形式,結合信息化迅速發展實際,增加了網絡、傳真等舉報渠道,并實行檢察長和有關偵查部門負責人接待舉報制度。
二是實施陽光執法。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將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號碼、舉報網址、舉報線索處理程序、查詢舉報線索處理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布。對網上舉報,要通過網絡進行答復。對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的舉報,除通訊地址不詳的以外,應當將處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復舉報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是明確了救濟渠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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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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