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孩者的罪與罰|法眼
現在更多的是只追究人販子的責任,買方責任很少觸及或輕微觸及,這樣不利于遏制買方市場,也不利于從總體上提升犯罪成本。
收買的目的也不一定單純。收買之后,讓孩子從事苦役、街頭賣藝、行乞、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也是存在的。
沒有從嚴,則從寬無意義。有人會擔心,增加對買孩者的刑罰會影響被拐賣兒童的解救,導致解救受阻。其實我們只是看到了問題的一面。
責任編輯: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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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余華英被判處死刑。(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余華英拐賣兒童案判了。
2024年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判處其死刑。
拐賣兒童者將被嚴懲。那么,買孩者呢?
目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一般來說,這就是一個輕罪。但在我的印象里,這個罪從來就不是一個輕罪,也不應該是一個輕罪。無論從感性上還是理性上都很難接受。
現在更多的是只追究人販子的責任,買方責任很少觸及或輕微觸及,這樣不利于遏制買方市場,也不利于從總體上提升犯罪成本,筆者認為應該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真正當作一個重罪來對待,棄用數罪并罰方法,參考其他對向犯的刑罰設置結構,拉高最高刑期,區分情節,設置多個量刑檔次,確保寬得到位,嚴得也到位。
沒有從嚴,則從寬無意義。只有這樣,才能夠從制度上促使買孩者早日幡然悔悟,震懾買孩犯罪者。
?罪罰不相當
所謂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當然是明知兒童系被拐賣而收買。這是一種對向犯。沒有買的,就沒有賣的,離開誰這個犯罪行業都無法形成。
雖然收買者并不是直接拐走孩子的人,但他們為拐賣者提供了變現的渠道。他們為拐賣者提供了利益,并一同掩蓋了犯罪事實的發生。買孩者不僅是買了孩子,而且他還把孩子隱藏起來,讓其隱姓埋名,改頭換面,限制他們的自由,讓父母再也找不見。
是拐賣者和收買者的共同行為讓一個孩子“人間蒸發”,幾十年也找不見。
你可以把它類比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里就包括通過收購的方式進行掩飾、隱瞞,掩飾、隱瞞的只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物品、資金。隱瞞贓款、贓物也有一個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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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