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何帆談修訂指標體系:不對法院排名,從機制上消除“內卷”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個別二審、再審法院因顧忌本轄區質效數據,片面追求絕對的“低改發率”。這種行為美化了數據,但無疑會損害司法公信。
創設案-件比指標,就是要引導各級法院將重心從“案件結沒結”轉向“矛盾解沒解”?!凹睌翟蕉?,說明一個“官司”經歷的審判執行程序越多、當事人感受越差。
案件情況是復雜的,總有一些不可控的客觀原因影響審理進程,追求100%的審限內結案率,就違背了司法規律。
責任編輯: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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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決不允許任何形式的‘立案難’隱性存在?!?024年10月8日,國慶節后上班首日,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參加司法審判數據會商時強調。
這次數據會商,使用了新修訂的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已于2023年下半年試行, 2024年1月正式施行。2024年9月,最高法又對指標體系作了修改。年初適用的26項指標被精簡為18項,法官人均結案數、延長審限率、裁定再審率、司法建議反饋率等指標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指標的運用機制也作了調整,相關數據主要供研判、分析使用,不得通報排名,不能額外加碼,一些“達標線”也適當下調,可以有效遏制拖延立案等“反管理”行為。
過去,一提到指標,常見的擔憂是,會不會出現“唯數據論”傾向?向排名看齊,會進一步加重基層負擔。那么,最高法為何要設置指標體系?具體運行成效如何?這次修訂能否達到為基層減負的效果?針對上述話題,南方周末記者對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何帆。
設不設指標不是核心問題
南方周末:實踐中,不少人認為指標就是用來考核的,到了基層就容易異化為負擔,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何 帆:談起“指標”,不少人有抵觸情緒,認為容易表現于形式、受制于數據,甚至把許多問題歸咎于指標。其實,指標是一個統計學概念,是對數據的描述性統計。任何指標都是為科學的管理服務的,而審判管理的目的,就是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到審判執行工作各環節、全過程,及時精準發現問題、有力有效解決問題,防止問題久拖不決或反復出現。
比方說,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標,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但是,這個“感受”如何量化評價呢?全國有三千五百多家法院、每年有四千多萬案件,群眾對立案、調解、審理、執行的過程、結果是否滿意,意見集中在哪個條線、哪個地區、哪個環節,不可能依托個案訪談、問卷調查全面了解。比較科學、公允的辦法,是圍繞人民群眾對案件質量、效率、效果的核心訴求,設置案-件比、超12個月未結案件比、執行到位率等指標,用以統計、發現、檢視和改進我們工作中的不足。
所以,指標只是一個中性、客觀的測量工具。問題的核心不是該不該設指標,而在于指標設置是否合理、運用是否科學,以及能否實事求是地看待指標。好的指標體系,一定是個有機聯系、相互支撐的“評價系統”,既能全面展示問題、符合審判實際,又遵循司法規律、不強人所難,讓被評價者心服口服。
南方周末:據了解,法院的指標體系是從2023年下半年開始運行的,過去有過統一的指標體系么?
何 帆:最高法2011年曾設置過一套評估指標體系,由于部分法院把原本用于分析、評估案件質效的指標拿來搞考核排名,未能實際起到科學管理、促推工作的作用,遂于2014年轉為統計分析使用。但是,為了評價案件質量、檢驗工作成效,各地法院又創設了一些指標。這里面,多為合理、必要的,也有的存在各種問題。
比如,一些法院把結案率作為評價辦案效率的常用指標。簡單講,就是看一個統計周期內法院收了多少案件、結了多少案件。起訴時間越是接近考核期末,案件就越不可能在這個周期辦結,為避免拉低結案率,有的法院就會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
這表明,科學管理離不開一套符合司法規律、較為系統完善的指標來評價審判工作。2023年,我們在制定新的指標體系時,經過反復調研、征求意見,決定充分吸收各地行之有效、認可度高的指標,堅決棄用不科學、不合理的指標。這套指標中最受法官和各界認可的,是用審限內結案率替代了結案率,法官只需按照審限把握辦案節奏,就能夠有效杜絕“年底不立案”等問題發生。如果有利于實質解紛、案結事了,該延長審限就依法延長,這樣就徹底打消了法官的內心顧慮。
總體而言,指標體系以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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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