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隱瞞艾滋病,法院判定婚姻無效:隱私權不能大于伴侶的健康權
應加大對隱瞞艾滋病病史的法律處罰力度,尤其對于因隱瞞病情導致配偶感染的案件,應依法嚴懲,以起到警示作用,讓隱瞞病史者付出更大的代價。
責任編輯:辛省志
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等需要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以下通稱“艾滋病患者”)保密。那夫妻或者情侶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甚至已經發病,需要告知另一方嗎?近日,四川雅安一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決,對配偶隱瞞艾滋病,婚姻無效。
據報道,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均為化名)經家中長輩介紹相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23年2月14日,兩人登記結婚。因當時兩人正處恩愛之際,小月自認為雙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進行婚前檢查。但同年11月,小月意外在小杰隨身攜帶的包中發現疑似抗艾滋病藥物。在小月的再三追問下,小杰終于承認自己在2021年8月確診為艾滋病。小月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艾滋病不屬于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系一方對于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被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因此,法院認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義務,故支持小月的訴請,判決撤銷小月與小杰的婚姻。
婚姻雙方享有對對方健康的知情權
婚姻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承諾,它不僅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責任與義務的融合。在這個過程中,身體健康無疑是關系中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環?;橐鲭p方都應享有對彼此身體健康的知情權,這一點不僅體現為道德和倫理的考量,也在法律層面被認可。
現代婚姻強調雙方自主、自愿,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能會影響對方作出是否結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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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