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坑式辯護”難解背后:刑辯律師的新老“三難”

如何解決“占坑式辯護”,理論及實務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提出,一種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讓家屬委托的律師會見一次當事人,以確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刑訴法過去3次修改都擴充了辯護權的具體內容,但每次新增權利的實現都面臨著形式上的障礙,主要矛盾是權利行使的受阻和不暢。

發自:深圳

責任編輯: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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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9日,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勞榮枝案中出現“占坑式辯護”。(視覺中國/供圖)

2021年9月9日,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勞榮枝案中出現“占坑式辯護”。(視覺中國/供圖)

占坑式辯護正成為熱點案件辦理過程中經常出現的話題。從杭州“保姆縱火案”,到“勞榮枝案”“吳謝宇案”,均存在類似情形。

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通過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方式,占用辯護名額,從而導致當事人無法自主選擇辯護人,這被形象地稱為占坑式辯護。

辯護位之爭的背后,是如何保障律師執業權的問題。雖然刑訴法和“兩高三部”早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辯護權屢屢受到挑戰。

在刑事辯護領域,以前存在“老三難”問題,也即指閱卷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而“新三難”則是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

2024年10月26日,在深圳大學舉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辯護制度完善”學術研討會暨第十八屆尚權刑事辯護論壇上,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認為,導致這一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行為幾乎不會受到實質性的追究。

一些地方已試圖在解決。2024年10月中旬,遼寧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聯合印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天津、陜西、山西、重慶、廣東、廣西等地也先后出臺過類似規定。

在韓旭看來,地方出臺這類文件是個積極信號,但保障律師執業權需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從立法層面規制”。

?誰有優先權?

“吳敏案”是占坑式辯護的又一典型。

2024年4月11日,江西省鷹潭中院審理的吳敏受賄案開庭,家屬委托的兩位律師王春麗、張慶方被擋在門外。

吳敏退休前系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23年12月22日,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將吳敏起訴至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吳敏的侄女吳姝婷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鷹潭中院通知開庭時,家屬才知道,法院已經為吳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師。吳敏受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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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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