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學生“遲到罰款”:家委會不能辦成校方的白手套丨快評
家委會的產生方式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自愿”的原則。依據民主選舉方式選出能夠代表學生利益與家長意愿的家委會,而非校方或教師來“組閣”,其規模與成員分工也應有相應的章程約束。諸如本次事件中的“罰款”理應被徹底摒除在家委會的職權范圍之外,其他事項也應建立書面的制度,讓家委會真正成為家校溝通的橋梁。否則的話,家委會確實是一種“有不如無”的雞肋。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有福建網友在網絡發文稱,孩子上學每遲到一次被罰10元錢。2024年12月6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涉事學校福建平潭嵐華中學了解到,經校方核實,該費用為班級家委收取,目前校方已進行溝通。
網傳微信聊天記錄顯示,10月17日,一群成員向另一學生媽媽催要“遲到罰款”十元,其中一方確認“遲到一次十元”。截圖信息還顯示,某日,當事學生早上和下午遲到了,“罰款二十元”。
此事引發輿論關注,只因網友總結的“家委會又作妖了”。從事件本身分析,罰款的過程就值得質疑。應當追問的是,家委會已經罰了多少錢,這些錢的去向如何?家委會的罰款是否僅限于遲到?是否還有其他事項的罰款,這些罰款又是多少金額?其次,家委會是如何統計遲到信息并完成罰款的?
一種情形是,家委會成員在學校門口或者教室門口現場統計遲到信息;另一種情形則是教師或是學生在班級統計遲到,然后告知家委會成員,再由家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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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吳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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