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如何解讀《成吉思汗法典》
《〈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2007年7月,21元
提到“成吉思汗”,對于讀毛主席語錄長大的我們這一輩,第一反應往往是“……只識彎弓射大雕”;再就是,我們從歷史教科書中讀到的,蒙古統治者實行民族壓迫,將人分成四等;然后,是西方人所謂的“上帝之鞭”,屠城,橫跨亞歐的龐大帝國……讀法國當代學者魯保羅所著的《西域的歷史與文明》,讓我感到要重新看待成吉思汗。魯保羅寫道,1206年,鐵木真統一蒙古,他頒布的法典《扎撒》(Yasak),“后來影響了多部歐亞大陸的法典”。又說:“成吉思汗主要是留下了某些具有重大意義的思想:大地從未停止過被人類的敵對行為所撕裂,為了使這種敵對行為停止,全民必須團結起來,在一位獨一無二的酋長的率領之下……在近一個世紀之后,曾不停地發動戰爭的蒙古人,卻成了世界和平的推動者?!边@也就是說,成吉思汗絕非僅是一個赳赳武夫或軍事天才??上?,限于該書的體例,不可能對成吉思汗的歷史貢獻展開論述。
碰巧,最近讀到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對了解這方面的歷史頗有裨益。以前,我們只知道古印度有《摩奴法典》,古代西亞有《摩西十誡》,古羅馬有《十二銅表法》,知道世界上有比拿破侖的武功偉大得多的《拿破侖法典》,豈知世上也曾有過《成吉思汗法典》!
據伊朗人志費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記載,該法典藏于首宗王的府庫中,每逢有國家大事時拿出來,據以制定行為準則。該法典也通過規定“那顏”(官員)的宣講責任,傳達到全社會各層面。但是,法典原件已在元末明初的戰亂中散失了。
法典是研究人員整理出來的文本
展現在我們面前的這部《成吉思汗法典》,是研究者依據波斯人拉施特主編的《史集》、瑞典人多桑所著《蒙古史》、英國人道森所編的《出使蒙古記》,當然還有蒙文的《蒙古秘史》、漢文的《元史》等文獻,鉤沉、輯錄、整理出來的文本。是以,現在這個文本,并不似海內外一些權威媒體所稱的“失傳六百余年……重見天日”,也談不上“還原了這一失傳六百多年的法典原貌”。這個文本分總則(基本法、國家制度、社會管理制度、役稅制度、驛站制度),分則(軍事法、行為法、訴訟法),附則(即“黃金家族”法)三大部分,這顯然是現代人的研究成果;說句玩笑話,像“大蒙古國法典”征求意見稿。
這并不是否認《成吉思汗法典》的存在。事實上編者在法典每一條內容后面都說明了出處,解釋了不同文本取舍的理由。那么,為了存真和眉目清晰,除了附錄整理的文本英語翻譯版,還不如像《書經》匯編三代和夏商周的訓令、誥文、誓詞一樣,整理匯編成吉思汗的相關訓令和判例。這樣也許更有歷史感。
《法典》強調宗教寬容
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諸部、《法典》頒布以前,蒙古社會屬于無政府狀態下的不穩定、松散的部落社會,沒有法律,沒有文字,依靠古老的習慣法維系部落內外關系?!斗ǖ洹窞楫敃r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與部落統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確立了大蒙古國的政體、國家權力分配制度、民眾的基本權利義務,構筑了大蒙古的基本社會秩序、基本倫理關系和基本道德準則,可以說“《成吉思汗法典》從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魯保羅的話來說,蒙古征服者所到之處,“以至于‘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種幾乎可與‘羅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記憶?!币蚨?,“這支來自蒙古大草原的游牧民族”,也并非像拿破侖贊美的只是“有著嚴密的軍事組織,和深思熟慮的軍事指揮”,他們“比他們的對手高明得多”的,并不止是戰爭藝術。
《法典》最高明、最有現代性的內容就是宗教寬容:“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痹诔杉己辜捌渥訉O的征服范圍,現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都已具有相當大的勢力,還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薩滿教,還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門。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壓哪一家,盡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薩滿教,后尊道教的長春真人為師。這種政治胸懷并非成吉思汗所獨具,中原王朝一向實行政教分離、多教并立,比蒙古人更早的草原霸主契丹人的大遼國亦復如此,甚至吐蕃人(今藏族人)強勢期間也是實行宗教寬容政策的。這比起前現代歐洲人和西亞人的“圣戰”,當然更文明。成吉思汗比中原帝國的統治者實行宗教寬容更難得的是,他是一個十分強勢的征服者,卻很明智地守住了權力的邊界。
與現代民主憲政觀念相距尚遠
但是,說它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為基礎的兩權分立的共和政體”,這在我看來卻是溢美之辭。這樣說的根據,是“大蒙古國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爾忽赤(最高斷事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實行忽里勒臺(會議)制度……”這種由貴族和領主選舉大首領的制度,在部落社會和分封制時代其實是相當普遍的。歐洲直到16世紀還有所謂“選帝侯”;蒙古草原此前的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就是經過反復較量才改變了部落首領推選制度,效法中原王朝稱帝稱尊的。而成吉思汗的孫子元世祖忽必烈的繼位,未經“忽里勒臺”大會推舉搶班自立,實際上違背了成吉思汗法典精神。努爾哈赤及其子孫稱帝也經過了對部族酋長大會選舉制度的背棄。換言之,“忽里勒臺”本是游牧部落更原始的“民主”、“共和”制度。又,《成吉思汗法典》第一條是“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典)不容置疑”。這口吻與中原王朝的“天子”一般(“成吉思汗”本非特稱,相當于說“天可汗”、“天王”,只是因為鐵木真逝世后大蒙古一分為四,“成吉思汗”才成了鐵木真的專用名),是君主專制“口含天憲”至高無上的標準用語。
至于說到有最高司法官與行政權分立,這在中原王朝也是慣例:天子之下,司法監察部門與行政部門互不統屬,各自對王法和天子負責,御史彈劾宰相等行政大臣并非稀罕事,與現代民主憲政觀念相距尚遠。
保護水源,保護草原
《成吉思汗法典》嚴厲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保護草原(“草綠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惟有這條法律規定了株連處罰);嚴厲懲罰同性戀(“男子之間雞奸的,并處死刑”)。論者結合游牧民族的生存環境、生活習俗和宗教禁忌觀念,對它們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釋。對法典規定遺產繼承制度(“妻妾所生子女都有繼承權”,不同于從前的幼子繼承制及此后的長子繼承制;“遺產不得收歸國有”,對貴族領主利益的尊重;“保護戰死者”,奴隸從戰場上背出犧牲的主人,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財產,他人背出戰死者遺體可繼承其妻子、奴隸和所有財產),也闡明了其特定條件下的歷史合理性。至于編者對“怯薛軍”(護衛軍,親兵)制度,對決斗、飲酒、盜竊、通奸的法律規范的詮注,至少可以增加我們的歷史認知。
規范信托制度,嚴懲撒謊者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對信托制度的規范:“以信托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焙我灾链?,是因大帝國內商業發達而委托人玩忽職守者太多,還是因為征戰的首領將士也要發財,受托人亂搞會動搖軍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證券和投資公司主管、國企經理人,若受這樣的嚴刑峻法約束,不知我們的經濟秩序將如何?
法典第五十二條是:“撒謊的,處死刑?!边@一條若用于今日,恐怕結果會跟屠城差不多,留不下幾個“那顏”(官)和“哈剌出”(民)了。論者說這是因為蒙古人特別遵誠守信。在我看來,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都有情欲和理性,一樣并存善惡因子,一樣會盤算誠信的得失,只看外部條件誘導什么占上風。我更相信,這一條是出于成吉思汗的個人性情,童年時孤兒寡母的慘痛經歷使他對背信棄義深惡痛絕。
其中第七條“每個人不論貧富與貴賤都平等勞動”,使我想起毛澤東時代的干部參加勞動制度。成吉思汗當然不是為了要官僚階層“反修防修”,但也有他的政治理由。其中第十條“建立戶籍制度”,每個人都屬于十戶、百戶、千戶、萬戶,不準隨意遷移到另一單位尋求庇護,遷移者要當眾處死,收容者也要受嚴懲。這令人想起七百多年后我國“人民公社”時代的戶籍管理制度,雖然很難說毛澤東是受了成吉思汗的啟發。這對本來逐水草而居、部族之間自由聚合的蒙古人簡直是天地翻覆的大變局。成吉思汗當然以為這是開萬世基業的政治制度??墒?,與秦始皇一樣,開國強人萬年帝國的愿望只是黃粱一夢。大蒙古帝國很快就分崩離析,這樣的律令便只有思想史政治史的研究價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