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占坑式辯護”丨法眼
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但“占坑式辯護”使該制度出現了異化。
針對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精神病人以及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的人,即使被追訴人拒絕律師辯護,也應為其指派律師,這種必要的“法律家長主義”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責任編輯:錢昊平
“占坑式辯護”使法律援助制度出現了異化。(視覺中國|供圖)
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實現司法正義、防止冤假錯案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期屢屢出現的“占坑式辯護”,引起社會對中國現行刑事辯護制度的關注。
所謂“占坑式辯護”,主要是指在刑事辯護中,由于公檢法等辦案機關指定辯護律師(一般指法律援助律師) ,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被追訴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辯護律師無法介入案件的一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行辯護、委托辯護與指定辯護3種辯護方式。其中,自行辯護系由被追訴人自我進行辯護;委托辯護系被追訴人委托律師或者其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幫被追訴人辯護(多數被追訴人處于審前羈押狀態,實踐中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情形較多);指定辯護即法律援助律師幫被追訴人辯護。
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但“占坑式辯護”使該制度出現了異化。有的處于羈押狀態的被追訴人,與其近親屬無法聯系,信息不對稱,辦案機關在被追訴人自己未委托律師而法律又要求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因此導致被追訴人的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無法介入案件。
現實中“占坑式”辯護爭議較大,出現不少批評聲音,需要進一步反思與紓解。
擠壓委托辯護空間
無論從保障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及其權利,還是從維護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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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