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問】城管對小販要不要寬容?
城管的執法范圍和執法權限在哪里?為維護自己的基本生存而“有損城市形象”的小販真的應該成為城管執法的對象?而這種尷尬執法與暴力抗法之間又應該如何調解?
長期以來,城市中城管隊與“走鬼”的“貓鼠游戲”一直是個令人頭疼的難題,也被視為城市管理中的“頑癥”。城管與“走鬼”的關系也長期處于“敵進我退,敵退我進”的膠著狀態,當矛盾上升,沖突和流血事件便接踵而來??吹竭@些讓人既憤怒、又心寒、更無奈的新聞,人們不得不深思,城管的執法范圍和執法權限在哪里?為維護自己的基本生存而“有損城市形象”的小販真的應該成為城管執法的對象?而這種尷尬執法與暴力抗法之間又應該如何調解?為此本刊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建勛。
受訪人: 王建勛
采訪人: 實習記者 李敏
1.“城管”在社會上扮演一個怎樣的角色?
王建勛:城管在我們社會上就是一個“怪胎”。這與我們社會的整個治理思路有關系,城管的存在在法律上的依據是非常牽強的,只有行政處罰法第16條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勉強可以作為城管存在的理論依據,但城管本身的性質、組織、職權范圍是沒有任何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
2.城市攤販是一個龐大的社會階層,我國對“攤販”的管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王建勛:小販擺攤買賣是行使收益和處分權,屬于財產權,而財產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而居民免于受噪音影響、環境污染是一種普通權利,小販的基本權利是遠遠高于居民的普通權利的。所以,就算小販侵犯了居民的普通權利也不能禁止小販行為。所有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但決不意味著可以去限制甚至禁止一種基本的權利。
3.在中國,攤販現象能被杜絕嗎?
王建勛:不可能,自有人類以來就有小攤小販出現,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存在這種現象。在中國,攤販是一種職業,一種合法謀生的手段。小販和那些商鋪甚至超市在性質上沒有任何區別,只不過小販沒有足夠的資金把銷售做得像超市和商鋪那樣正式化、規?;?。
4.城管制度有被取消的可能性嗎?
王建勛:我沒法預言城管制度會不會被取消,但我倡導它應當也必須廢除。那些認為取消城管制度,社會就會亂的想法是狹隘、封閉的。
5.南京用“公用地可作個體經營,小商小販免于登記”解決攤販問題的做法適合其他地區嗎?
王建勛:肯定適用,因為這種解決攤販問題的辦法或條例跟地方性沒有任何關系。
6.野蠻執法必將帶來暴力抗法,城管應該怎樣做到人性執法?
王建勛:從城管制度的設置和給予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力上講,城管沒有辦法做到人性執法,這是一些人一廂情愿的幻想。因為城管的權力范圍太大、太寬泛、太不確定、太模糊、太集中。但也不免會出現一些“心存善心”的執法人員,執法沒有那么強,那么嚴。我們與其過多希望城管人性執法,不如在制度上下工夫。
7.在執法與抗法的過程中,誰是受害者?
王建勛:從廣義上說,小販毫無疑問是受害者,但這不意味著具體個案當中誰是受害者。當城管讓小販生存不了時,小販為了生存,采取極端的手段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只要這種城管制度存在,就會導致這種矛盾沖突的后果。
8.在眾多的城管執法悲劇中,反映出了制度層面上的哪些問題?
王建勛:權力要分散才能相互制約。“野心要用野心來制服”,要用權力來制衡權力。假如司法機構能夠介入,從某種程度上能緩解城管暴力執法的行為。
9.當地政府應該怎樣協調“城市市容和秩序”與“攤販生計”之間的關系?
王建勛:首先,把城市市容和形象作為追求的目標是錯誤的,因為它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價值。城市的存在完全是為了服務居住在城市里面的人,而不是為了讓城市好看而完全不管城市里面人的生活,這與城市存在的價值背道而馳。再者,擺攤買賣是任何一個人的權利,因為我們任何一個人都有成為小販的可能性。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考慮到當任何一個人的身份發生轉變之后,這個法律、制度對于轉變身份之后的人是同樣公正的。故在制定城管制度的時候不能把對象的身份定型化。
10.廣州城管官員“炮轟” 學者專家建議“城管對小販要寬容,不要趕小販”,“是讀書讀太多,站著說話不腰疼”,你怎么看待?
王建勛:這個說法是很荒謬的,但它代表了很多人的觀念,我認為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或冷冰冰的現實主義者”的看法。他們只考慮現實意義,只追求實用主義,缺乏理想主義,而恰恰是這種實用主義才讓城管去侵犯小販的權利和自由。城管只管自己工作而不管小販的權利和自由,他們之間的沖突是必然的。所以他們的思維都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