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傷人事件屢發:應以行為犯的標準,嚴懲非法養犬行為丨快評
如果等到犬只已傷人,再依照其傷害后果來懲治犬主的話恐怕就已經晚了,而且會造成“違法成本低”“執法軟弱”的情況。原因在于,還沒有一部全國性法律來確定非法養犬與不文明養犬的法律責任。然而,非法飼養禁養犬只或是養犬不拴繩的行為,其潛在的公共危害巨大,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當比照醉酒駕駛、高空拋物,以行為犯論處,如此方能增強威懾力。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幾起惡犬傷人事件牽動社會大眾的神經。2024年12月21日下午,西安市灞橋區豁口村,四歲男童張逸川在村口附近玩耍時,被兩只惡犬襲擊,受傷嚴重目前仍在ICU救治。11月17日上午10時28分許,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濱江公園綠化帶上,四條沒拴狗繩的大型犬圍攻一對母女,分別致二人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12月20日,山西介休市市民爆料稱,當地一男子被流浪狗咬后狂犬病發作死亡。
這幾起惡犬傷人事件存在一個共通之處:傷人事件發生之后,犬主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隱形了”。贛州惡犬傷人事件發生一個月之后,贛州警方才在12月19日的通報里透露了涉案人員鐘某某、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信息;西安的惡犬傷人后,犬主郭某為逃避責任,將傷人犬只轉移外地并殺死掩埋藏匿,幾天后才被抓獲;而在介休的惡犬傷人事件中,當地鎮黨委書記稱至今不知被哪只狗咬傷。
犬只是民法上的客體“物”,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上的主體屬性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校對:吳依蘭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