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抗震啟示:中國還缺一部什么災難都能管的基本法

現在,防火、水土保持與防洪等單災種法律基本齊備了,也出臺了一系列國家應急預案,初步構成依法減災的法律體系。但目前還缺乏一部綜合性的防災減災基本法

責任編輯:戴志勇

受訪人:王建平(四川大學教授,防災減災法專家)

甭管水災火災還是地震,它都管

很多制度性難題,任何單災種法律都不好解決

南方周末:作為國內最早研究防災減災法的專家之一,從法律角度反思對汶川大地震的救災與重建,你覺得最主要的啟示是什么?

王建平:汶川地震后,我國頒布了重建條例,通過了重建規劃。借鑒汶川大地震的救援與災后重建經驗,防震減災法把一些原來沒想到的做 法,補充了進去?,F在,防火、水土保持與防洪等單災種法律基本齊備了,也出臺了一系列國家應急預案,初步構成依法減災的法律體系。但目前還缺乏一部綜合性 的防災減災基本法(下文簡稱基本法)。

災害學上有個很重要的觀點:“禍不單行”。21世紀前段,整個地球處于“嘉蔭期”即災害群發期,且一種災害會引起另外一種災害。比如洪災、旱災往往 和地震有關。2006年川渝大旱,岷江、都江堰等地水利工程開閘放水,2008年初冰雪災害,接著是大地震。防災減災國家立法,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 而是要考慮制定防災減災基本法。

基本法是要解決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系統性制度設計問題。包括災前預防:主要是備災、防災減災工程和防災投入、防災減災義務在各級政府、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等主體之間的分配等;災中處置:搶險救災預案的啟動、臨時安置與過渡安置,各地和各種救災力量參與搶險救災的配合義務與權利,比如行政型泄洪時洪 水給行洪區損失的補償機制,志愿者救災、NGO參與救災以及搶險救災國際合作、災區開放等;災后恢復重建:主要是災后恢復重建的政府、政策與法律保障,對 口援建機制的啟動,災后重建要保證不發生新的重建型災害等。

前述這些制度性難題,任何單災種法律都不好解決。

南方周末:你曾說自己是身在災區的“偽災民”,這涉及到災民的認定問題,應該也屬于基本法要明確規定的范疇?

王建平:對,該法還應包括“三災制度”:災民的認定——我國歷史上,以農業收成確定災民:減少六成收入就是重災民,三成算輕災,一成 是輕微災。這個標準現在還用不用,能否用于城市受災居民?災區的劃定——災區不是行政概念。比如水災,長江淮河發洪水,涉及到的省份很多。汶川地震后劃分 了極重災區、重災區、一般災區,但并沒有嚴格的具體標準;災情核實機制——災情調查核實不仔細,會帶來災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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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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