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極端案件犯罪人,應開展更系統、深入的實證研究 | 法眼
從刑罰目的看,對極端案件犯罪人適用死刑的刑罰效應非常有限,既沒有特殊威懾的條件基礎,也缺乏一般威懾的社會價值。
對此類案件及其犯罪人應該開展更為系統、深入的實證研究。在此基礎上,構建出針對此類案件的更為有效的社會治理模式和個體干預方案。這可能比“從重從快”“死刑立即執行”更有價值,也更為重要。
責任編輯:錢昊平
2004年3月3日,上海地鐵全線張貼追捕馬加爵的A級通緝令。(視覺中國|供圖)
近期,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幾地中級人民法院對幾起重大惡性案件犯罪人執行了死刑。對此,廣大人民群眾無不拍手稱快。不過,對重大惡性犯罪依法從重從快懲處既是刑事司法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待,但對于社會治理而言,僅止于此尚且不夠。
一般刑罰與極端犯罪不相適
重大惡性案件可以歸類為“極端案件”。之所以說“極端”,是因為這類案件在發生概率、犯罪手段、行為后果、犯罪原因等一方面或多方面與作為基線或參照系的同類案件相比存在極大差異:罕見、反常、有震驚效應。案件樣態特征或犯罪人行為邏輯超出了常規、常情、常理、常識,超出了普通人甚至專業人士對犯罪及犯罪人的理解范圍。即使對極端案件犯罪人判處極刑,也不可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適”的基本原則和“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樸素正義觀。
從刑罰目的看,就報應(刑)而言,殺1人適用死刑 ,殺2人也適用死刑,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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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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