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維權頻現“天價賠償”:版權保護還是碰瓷致富?

在著作權領域,“碰瓷式維權”的主體被稱為“版權蟑螂”,即基于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也稱傳來取得)的作品著作權,以訴訟相要挾的方式進行版權運營,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學術界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將維權行為“污名化”,立法初衷是保護知識產權,但實踐過程中難以避免被濫用。這不僅僅是字體版權的問題,也不是單一國家存在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種普遍現象。

責任編輯:錢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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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濟萍向全國人大建議,加強對字體版權維權行為的規范。(視覺中國|供圖)

字體版權維權領域亂象頻出。全國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濟萍建議加強對字體版權維權行為的規范。(視覺中國|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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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字體版權維權領域亂象頻出,部分版權公司和代理機構通過“免費試用”推廣、引導下載等方式設下“陷阱”,隨后以侵權為由向企業索賠;有的機構則借維權之名對誤用字體的企業施加壓力,甚至利用企業對知識產權法的認知盲區提出高額賠償要求。

此類行為引發學界對維權合理性的討論。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鵬認為,字體版權領域“碰瓷式維權”“釣魚式維權”頻發,并非“立法變味”的問題,而是存在體系化、制度化立法空白的問題。

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薛濟萍就此向全國人大建議,加強對字體版權維權行為的規范,遏制“碰瓷式維權”“釣魚式維權”。

不過,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謝晴川提醒,學術界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將維權行為“污名化”,立法初衷是保護知識產權,但實踐過程中難以避免被濫用。這不僅僅是字體版權的問題,也不是單一國家存在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也是一種普遍現象。

“一字千金”

中國法院網信息顯示,2003年,中國出現第一例字體字庫著作權糾紛。此后,關于字體、字庫等客體的法律保護問題引發司法界與學術界長期的關注與爭論。

商品包裝、商標、廣告中使用的字體字庫被判侵權,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

商品包裝因字體使用不當成為訴訟“重災區”。這類案件中,使用人未經授權在商品包裝突出位置使用具有獨創性的字體,構成對字體著作權中復制權、發行權的侵犯。

2018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訴桂林周氏順發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永輝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周氏順發公司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裝潢中使用北大方正的倩體“五”“谷”“粗”“糧”“營”“養”“燕”“麥”“片”九個字,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該案入選了當年河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件,明確了具有獨創性的字體單字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裁判原則。

2015年上映的電影《九層妖塔》中使用的道具《鬼族史》圖書等使用了“鬼”“族”“史”等7個毛筆字美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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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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