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主體性:社會組織如何助力協商民主
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社會組織,尤其公益慈善組織,成為踐行協商民主的重要主體之一。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協商作用,需要在理論、平臺、制度、渠道、技術等不同層面激活與創新。
責任編輯:鐘金秀
時值兩會,善達研究院發布了《全國兩會慈善類建言觀察報告》,對過去22年1012件慈善類建言和社會組織參與的政策協商案例進行了分析。這些案例表明,社會組織,尤其公益慈善組織不僅僅是提供社會服務、促進第三次分配的生力軍,更是暢通意見表達、踐行協商民主的重要主體。早在2014 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即提出“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提到要“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健全各種制度化協商平臺,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政策協商既是其提升專業性、推動社會問題得到系統性解決的需要,也是中國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協商民主的內在要求。
協商民主:中國式民主的關鍵特征
協商民主在概念和理論發展上首先源自西方政治對過于強調選舉民主的反思。1942年,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一書里提出了一個最小化的民主定義:民主就是一種選擇政治精英的制度安排。但是,熊彼特的最小化民主定義限制了民主發展的空間,削弱了民主的豐富性,忽視了民主的過程性。上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相繼興起參與民主理論和協商民主理論,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要糾正這種民主觀的偏差。約瑟夫·畢賽特在美國代議制實踐的基礎之上首次提出協商民主概念,主張公眾參與,反對精英主義的憲政解釋。后來的西方學者又從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協商性、合法性和決策性等角度進一步拓展和豐富了協商民主的概念內涵,并倡導重視建立公民參與的對話和協商機制,彌補選舉民主的內部缺陷,化解政治合法性危機??偨Y起來,協商民主一方面強調多元性——場景多元而非政治選舉環節、主體多元而非精英專權,另一方面強調過程性——民主的互動過程和全過程。
然而在協商民主的實踐上,中國卻有更深厚的文化根基和長期的實踐基礎?!耙患垥鴣碇粸閴?,讓他三尺又何妨”,這六尺巷傳說既是中國人“以和為貴”的精神象征,也很好地呈現了作為協商民主內在品質需求的寬容、妥協精神。而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黨協商到改革開放后持續推進的政府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中國已經形成了多層次的協商民主制度安排,積累了豐富的協商民主經驗。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面向,更是豐富了民主的內涵和實踐形式,強調了中國式協商民主的過程性。
時代責任:社會組織在協商民主中的獨特價值
在新的時代下,為什么社會組織協商作為一個政策話語出現在中央政策文本和黨的政治報告中?這是由社會結構的變遷和社會組織的特征決定的。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單位制的瓦解、人口的流動、現代經濟體系的演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社區組織、新就業群體興起,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在重新組織起來的“社會”。很顯然,各個層次、各種樣態的社會組織正是新時代的社會結構增量。有西方學者在上世紀90年代評論認為非營利部門的興起是西方繼現代企業、現代民族國家興起之后的第三次組織革命。中國社會組織產生起點有所不同,但也是經濟結構變遷和現代性的必然產物。為了適應這一社會結構的變化,中央在2023年的中央機構改革中設立了新的“中央社會工作部”,建構了黨的社會工作新體制,代表著黨社關系的系統確立,而社會組織黨建、黨建引領社會治理、人民意見征集工作等安排則代表了黨和國家聯結新社會組織、新社會力量的具體制度建構。顯然,社會組織因為其群體性和代表性,成為黨和政府吸納整合社會意見的重要渠道,社會組織協商也自然成為一類應該積極探索的協商民主實踐。
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因為其代表性、專業性、社會性、公益性、多樣性與創造力等特征而在協商民主體系中發揮不同于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等其他形式的獨特作用。例如社會組織、尤其公益慈善組織的代表性體現在聯結了最容易被忽視的弱勢群體、少數群體,通過社會組織能更好地聽到他們的聲音;社會組織長期關注特定議題,不受行政體系任期和注意力限制,可以形成特定領域的專業意見;社會組織的社會性則體現為在行業治理、社區治理等社會自治領域的主體地位?;谶@些特征,社會組織在民主協商、尤其政策協商中可以扮演三類不同的角色:一是作為協商主體參與其他已有的協商渠道;二是提供新的協商渠道或平臺;三是作為社會力量參與民主協商的倡導者、鏈接者和賦能者。
既然中央在政策話語和體制安排上提供了空間,社會組織有責任發揮自身的專業性、代表性,積極把握協商機會、提升協商能力、推動協商實踐,塑造一個開誠布公、充滿活力的社會組織協商生態。
面向實踐:社會組織如何參與協商民主
對社會組織參與民主協商,尤其提升在立法與政策制定中的協商能力,有如下建議:
一是要學習和掌握全過程人民民主、群眾工作等本土理論和政策語言。要深刻理解社會組織發揮意見整合與表達功能的必要性、正當性,理解社會組織協商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背景下的獨特價值;要建立社會組織協商與黨的社會工作新體制的關聯性,熟悉黨的社會工作政策及話語;要熟悉所在活動領域的宏觀政策背景和走向,提升與各級政策制定者對話的能力。
二是要激活存量制度,用好現有社會組織參與協商的渠道。如用好現有“兩代表一委員”制度,以及群團組織等協商渠道;發揮現有渠道之間的協同效應,如在現有的政黨協商、人大協商、基層協商等平臺上,發揮社會組織的專業優勢、信息優勢和資源優勢,鼓勵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和公眾多方參與,形成協商共治的格局。
三是推動增量制度創新,拓展社會組織協商新平臺、新場域、新場景。尤其要把握社會工作新體制、人民意見征求工作帶來的創新機遇,結合社會組織黨建、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等制度方向拓展社會組織參與民主協商的渠道和場域。例如在城鄉社區服務中,社會組織主動利用好“區域化黨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等新機制來參與社區公共議題協商。
四是推動所在領域社會組織協商的廣泛實踐和制度化。目前在中央層面還只有民政、生態環境等少數部門通過樞紐型組織等形式建立了社會組織參與協商的制度化渠道,社會組織應積極推動各自領域黨政部門;必須從地方的創新試驗上升到中央的頂層設計,并實現創新實踐在地域上的擴散。
五是運用新的協商技術、工具及策略。引入先進的協商形式和工具,例如參與式預算、民主懇談、公眾意見征集平臺,再如大集協商、馬扎協商、共創會等,學會運用相關協商議事規則,提升協商過程的參與度、科學性和有效性;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增強政策倡導和調研的精準度,為民主協商提供數據支撐和事實依據。掌握參與政策協商、發揮影響力的具體行動策略。例如把握關鍵節點和時機,充分利用好關鍵事件帶來的決策窗口;了解政策過程,對參與政策協商進行系統謀劃,在政策議程設置階段就積極參與,例如要關注中央或地方五年發展規劃編制。
六是發揮各領域、各區域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協商能力建設方面的作用??赏苿印叭珖鐣M織協商學習網絡”,樞紐型社會組織和政府、學術機構一起,通過開展協商能力培訓,培養一批熟悉政策議題、掌握協商技巧、具備跨部門協調能力的社會工作骨干或社會組織骨干,聯合建設專業化的協商人才隊伍。
? (作者藍煜昕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長)
校對:趙立宇